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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之确认调解协议

发布者:杜悦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793人看过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备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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