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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

2023年12月26日 | 发布者:王彩云 | 点击:9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经过: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22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但被告未还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22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但被告未还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220000元事实,并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自认借款金额为19.5万元,不是借条中写的22万,且双方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被告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7.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且有生意往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4年至2017年1月,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借给被告19.5万。2017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兹从蔺鹏涛处借到人民币220000元,拟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人:刘继红”。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共向原告还款7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为19.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借的借条中确定的借款金额为2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时,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未超出法律规定,应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应为22万元。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7.5万元,故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应为14.5万元。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000元,因其提供的录音中被告否认利息,且借条中也未能确定利息标准,即使本案中存在利息也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鉴于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于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1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继红于本判决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蔺鹏涛借款本金14.5万元人民币;

二、刘继红于本判决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蔺鹏涛逾期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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