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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忠实如违反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作者:刘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20次举报

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忠实如违反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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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律师,女,汉族,1993年出生。2018年起在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甘肃慧宜铭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慧宜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