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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有责任清偿

发布者:陈云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9716人看过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有责任清偿?

  律师解答: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平等民事主体,各自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但基于工程建设领域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的特殊性,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发现分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及时改正。在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律师补充: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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