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晨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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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郑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颜晨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与被告XX公司、被告郑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郑X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115000元;二、被告郑X支付原告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20%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至本金返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止利息为63250元);三、被告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及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郑X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妻子王XX于2016年5月12日入职宁波XX公司,任财务主管。2016年5月30日,原告以宁波XX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身份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宁波XX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为挂牌上市主体宁波XX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更好的激励公司核心员工团队勤勉尽责,特设立宁波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XX),作为公司授予核心员工团队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被告为宁波XX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为公司员工(或直系亲属),同意原告授予的股权激励方案;原告以出资购买方式持股,作为宁波XX合伙人间接持有挂牌上市主体宁波XX公司的股权,购买价格为每股2.30元,共计出资115000元;因原告违反同业竞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被公司解聘、开除等终止劳动关系时,被告有权按原告原出资额购回原告出资股权数量;如果上述损害造成可以量化长大损失,被告可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因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的直系亲属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被告同意按原告原出资额年化20%利率回购原告出资股权数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4日和6月23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30000元和85000元。2016年6月16日,XX公司向原告颁发了股权证书,该股权证书记载了原告系公司股东,持股数量为50000股,但该公司未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6年7月28日,宁波XX公司的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XX公司。2017年12月11日,王XX向XX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被告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当天签名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劳动合同》、《宁波XX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股权证书》、《离职申请表》、仲裁裁决书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宁波XX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宁波XX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的约定,因原告违反同业竞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被公司解聘、开除等终止劳动关系时,被告有权按原告原出资额购回原告出资股权数量;因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的直系亲属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被告同意按原告原出资额年化20%利率回购原告出资股权数量。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股权购买款,并取得了公司50000股股权。现原告妻子王XX已从XX公司离职,符合因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的直系亲属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被告应按原告原出资额加年化20%利率回购股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15000元及按照年利率20%计付利息的诉请,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4日和6月23日才向被告支付30000元和85000元股权购买款,故原告主张自2016年5月30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原告股权购买款支付之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XX股权回购款11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8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被告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颜晨辉律师,复旦大学法学专业,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宁波律师协会会员,宁波市鄞州区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