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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原因

发布者:杨芳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57人看过


一、合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合同提存

  二、合同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

  (三)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以下五点:

  1、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 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

  3、 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

  4、 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5、 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三、合同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的条件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机关

  目前我国的提存机关的公证机关。

  (三)提存的地点和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四)提存的程序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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