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与劳动者约定具体、合理、实用性强、可考核的录取条件,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考核过程纸质化、考核标准明确化,也就是说“录用条件”要做到明确、具体,并告知劳动者让其知晓;
二是要提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应证据,比如工作内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作成绩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是在试用期内考核并及时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丧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