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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300多万元,妻子要还么?

发布者:晏玮群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女士与前夫于2020年离婚。2022年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了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与诉讼资料。原来是李女士被王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告上了法庭。细看诉讼证据资料这才得知,其前夫在离婚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借款300多万元,后其前夫陆续还款200万,剩余300多万并且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现在王某认为这笔借款属于李女士与其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将李女士与其前夫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这300多万元债务。李女士觉得难以接受,这笔借款自己从未使用过,更不知道其前夫究竟将钱用在了何处,因此,她认为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主要答辩:

后李女士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经过仔细的分析后,我方答辩如下:1、关于借款协议、借条、还款协议等,被告李女士对案涉借款及上述借款协议均不知情,并且上面只有前夫一人签名,被告李女士并没有在上述文件上签名,亦没有对上述债务进行追认,没有共同意思表示,案涉款项也由其前夫本人收取,被告李女士对案涉款项毫不知情,所以上述债务与被告李女士无关。2. 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女士对上述款项知情且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该300多万元为其前夫个人债务,李女士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要点:

第一,《民法典》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夫妻对于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愿,而“事后追认”是指在夫妻一方已经负债的情况下,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将该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常见的追认形式有:在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交流方式中明确表示知情并愿意共同偿还,在借条中补上签名,出具确认书等。

第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支出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作出界定。通常情况下,是指社会大众在普遍情况下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饮食、穿着、居住、交通通信、日用消耗品、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等。本案中,300多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不是小数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为该款项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上。

第三,债权人可以进行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该笔300多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笔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法院综合判断后认定王某要求李女士共同偿还300多万元于法无据,最终判决李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债共签、配偶追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反之,则应当由欠债一方个人偿还。


晏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被突然告知配偶欠下巨额债务,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呢?

首先,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尽快确认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如果借款用于赌博、打赏主播、第三者开销或其他与家庭无关的开销,另一方自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如果借款确实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或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再次,如果该笔债务自始至终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与借款方以书面形式将此事作出明确说明或相关约定,为将来做准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建合规研究院国际贸易合规中心副主任、卓建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卓建涉外委委员、培训与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国际贸易、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