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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被告一方拒不履行后对拒执行为提起刑事自诉成功

发布者:龚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1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对拒执行为提起刑事自诉成功的案例。

2010年10月18日11时35分许,刘某驾驶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自诉人付某安所驾驶的鄂C×××××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自诉人付某安严重受伤。2010年12月28日,刘某的妻子被告人郭某授权刘某基销售二套自建房屋,并收到刘某基交的二套房屋房款264000元。

付某安诉刘某、郭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XX号民事判决,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XX民事判决,二份判决判处刘某、郭某连带赔偿付某安500506.48元。判决书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刘某与自诉人付某安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期履行。因被告人郭某与刘某离婚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1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对郭某拘留十五日,期间郭某与自诉人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每月支付800元,作为自诉人的生活费,郭某被提前解除拘留。之后,郭某为逃避执行,隐匿行踪。
2012年11月13日,本院以被告人郭某涉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局。2014年5月14日,该局将案件退回本院。自诉人遂向我院提起自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与自诉人付某安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家属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9月27日一次性赔偿了付某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付某安向郭某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郭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自诉人付某安被撞伤之后,2010年12月28日,郭某收到了他人转交的建房款264000元。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和解确定的赔偿义务,且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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