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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成、张支某云非法经营冒用名牌香烟判刑

发布者:龚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3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经营罪,犯罪金额由指控的三十多万,辩护为十几万,量刑辩护成功。

2016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成开始从网上购进假烟供自己使用,同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贵开始从李某成处购进假烟供自己使用。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云觉得贩卖假烟有利可图,便同李某成商定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由李某成负责通过微信联系卖家购进假烟并从微信上转账,由其母张某云负责提供购买假烟的资金及假烟的销售。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成共从微信号是×××(“A批发烟总仓”李某成微信备注为“厂家”)处购得假冒伪劣的“A香烟软蓝”卷烟1200条、某溪、某丹等卷烟若干,通过微信转账共付购烟款113410元;从微信号是×××(微信名“B”)处购得假冒伪劣的“A香烟软蓝”卷烟450条、A香烟软红卷烟120条,通过微信转账共付购烟款24985元。
2017年4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张某贵共出资43655元交给张某云用于购买假烟,共购得假冒伪劣的“A香烟软蓝”卷烟375条,“A香烟软红”卷烟140条(按零售价计算货值36400元),张某贵再次加价后以“A香烟软蓝”150元∕条、“A香烟软红”190元∕条向外销售从中牟利。
2017年7月13日16时许,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经侦大队在房县城关镇调查被告人李某成、张某云、张某贵等人非法经营卷烟一案的过程中,先后在快递公司查获被告人张某贵准备接收的假冒伪劣“A香烟软蓝”卷烟50条,随后在其租住地点查获假冒伪劣“A香烟软红”13条、“软蓝”20条。后在被告人李某成家中查获假冒伪劣“A香烟软蓝”卷烟88条。

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站对本案查获“A香烟”牌(软蓝)、(软红)卷烟分别抽样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被告人李某成、张某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3839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贵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达到8285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成伙同张某云非法经营伪劣卷烟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扣押的假A香烟(软蓝)158条、假A香烟(软红)13条由暂扣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硬壳账本一本,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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