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关于挂靠双方的责任认定早已有了明确规定,2012年12月2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显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在一些细节内容上发生了改变,删除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几个信息。也就是说交警等相关部门直接认定了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再需要受害人向法院申请。
这样一来,不仅明确了挂靠公司责任,同时还减少了受害者拿到赔偿款的难度。而挂靠公司还想通过与车主周旋、推卸责任、拖延时间等方式来逃避责任的话,将会变得难上加难。
其实在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多地首案已判。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营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和挂靠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在判决时使用了就使用了民法典这一条规定,由车主、运输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的赔付路径肯定是找保险公司,大部分卡友购买的三者险基本都够用,也就没有找挂靠公司一起承担,自个儿就赔了。
但当三者险金额不够时,甚至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肇事司机拿不出钱的时候,受害者只有让其通过连带责任来共同完成赔偿
另外,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个体独立承担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这意味着如果挂靠公司与车主有共同承担赔偿金的话,那么挂靠公司所给出的这笔钱可以在后期找车主索要。但司机没有能力还款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则很难实现追偿。
因此,双方应该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车主可以备注车辆所有权,车辆不可抵押贷款,法人变更后仍让自由转出,合同到期后可随时提户,不能收取任何除了合同外的费用等等,不仅能够减少和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还有合同约定可依据。
4年
3次 (优于83.84%的律师)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5926分 (优于93.02%的律师)
一天内
32篇 (优于94.9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