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吴某某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吴某生活,由于没有考上“985”大学,吴某要求吴某某复读并必须考取“985”高校,不让吴某某到学校上课,还将其头发剪乱,不让其吃饱饭,冬天让其洗冷水澡等等。因反复沟通无果,吴某某奶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之后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虽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但是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导致申请人吴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限制申请人吴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剥夺申请人吴某某受教育的权利。
彭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