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宏长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系车辆驾驶人雷某与宏长公司存在用人关系,但结合情况说明、工商信息、证人证言等举证情况,无法认定雷某受宏长公司的授权、指示、管理,无法认定雷某与宏长公司之间存在用人关系,对刘先生要求宏长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平之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业主财产安全、核查进入小区的车辆、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双方均确认车辆进入该小区及小区旁单位必须经过小区大门,故平之公司无权阻止车辆进入小区大门。而刘先生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已经写明,平之公司是在接到了单位的告知后才放行事故车辆,且事发道路照片显示该道路上并未规划停车位,平之公司亦多次在业主群中提醒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家车位,事发后也及时通知了刘先生。而事故车辆行驶在正常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是否撞向其他车辆,平之公司无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故法院认定平之公司已履行了其应尽义务,不构成不作为侵权,对刘先生要求平之物业公司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