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绍兴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待发生时另行起诉。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交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流水等充分证据;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4)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60周岁(不论男女)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能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具体行业等酌情认定。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超过1人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2)出院后短期医嘱护理: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护理期限按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出院后长期康复护理: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参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依赖可根据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级别分别按100%、80%、50%计算护理费用。单次判决的护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30元/天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50元/天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可结合护理期限酌情确定,一般不超过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的两个更换周期,期限届满后可另行主张。
死亡赔偿金:
1. 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 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
1、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
(1)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居民:上一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2. 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
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3.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其它伤残等级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具体计算方法:2020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赔偿指数×20年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赔偿指数×【20年-(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赔偿指数×5年;
(4)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2026元)”计算。
1、计算标准
(1)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上一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2)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与事故纠纷处理地标准不同的,以标准高者为准)×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扶养年限
被扶养人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为5000元,每往上一级递增5000元,最高50000元
鉴定费、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且可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事项提示和告知义务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