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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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隐瞒真相构成欺诈,消费者21万买到事故车,7年后获赔30万

作者:吴传熙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1次举报


前言:


当开了7年的轿车想去卖掉却发现该车购买前出过重大事故,而你开着这辆车却整整开了7年,你会不会有种毛骨悚然的感觉。接下来你会怎么做?时间已经过去了7年,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期?能否可以找4S店要求赔偿?如果能赔可以赔多少?一系列的问题浮现在你的脑海中,针对这些问题,下面作者就带你回顾整个案件过程。


案件描述:


20121228日,小郭向大众4S店购买帕萨特新车一辆,因当时车辆面临换型,双方最终成交价格为21万,车款一次性付清并于当日交付车辆,交车时小郭并无发现车辆有异常且4S店的交车检查表上也无记载该车曾发过事故。时隔7年,小郭因家庭需要出售该车时,被二手车商告知该车在小郭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事故,小郭当即前往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该车在2012922日由4S店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在出售前已投入使用,系二手车。于是小郭为维权,把大众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要求大众4S店赔偿购车款的3倍。


代理思路:


本人接手该案子后,进行了以下几点梳理:一、大众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小郭是否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大众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1、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之规定,可撤销的受欺诈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二是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三是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四是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首先大众4S店是专业的汽车销售4S店,其出售的车辆应是没有出过事故的新车, 4S店把一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当做新车销售给小郭,存在欺诈故意;其次,案涉的买卖合同是一份纯新的新车买卖合同,该合同对诉争车辆系事故车只字未提。小郭作为第一次购车的车主,理所应当的认为诉争车辆为新车,从而付款购买,这违背了小郭其真实意思表示。

2、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此生产厂家的指导价与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同,并不能由此推断出4S店已在保险事故的基础上对小郭进行了优惠和降价,4S店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况,已构成对小郭的欺诈。


小郭有权要求一倍赔偿


虽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由于小郭购买车辆行为发生于20121228日,该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决定之前,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于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赔偿金额为小郭购买车辆价款的一倍。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作者的诉求,由于案涉车辆已经使用仅7年,法院考虑到折旧费以及车辆使用情况及车辆现价,酌情确定车辆折旧费为12万,判决被告4S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郭返还购车款90000元,并赔偿给小郭210000元,合计300000元;


结语


如果没有大数据,没有第三方平台,小郭应该一辈子也不会知道,人生的第一辆座驾在出售前竟有如此重大的事故。假设当时知道,小郭无论是出于经济性还是安全性角度考虑,也绝不会购买该车。好在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虽然购车已过去7年,但法院还是给予了公证的判决。并且该案也再次警示了相关4S店以及二手车经销商,在科技、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纸终归是包不住火的,一定要诚信经营,决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就如该案,将付出惨重代价,得不偿失。


吴传熙,现为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在处理公司侵权、商业合同纠纷、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