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朋友章某、王某某沿兰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83km+470m处时,因其雨天夜间行驶,视线模糊,无意撞到道路中央一“不明物体”,但其未下车查明情况而又继续行驶一段时间后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
警察接警后赶到张某某停车处,与其一同返回案发地点却未找到被张某某所述撞到的“不明物体”,警察与张某某在附近路段路面及路旁仔细寻找,未果。次日上午9时,附近村民报警在案发路段附近发现一尸体。经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办案警察遂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经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张某某本人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经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张某某,提出辩护意见,简单描述如下:
我们认为其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全责有问题。其二,我们承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撞击,但是真正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撞击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证实!
第一、事故发生前,被害人状态不明。案发时是雨雪天气,能见度较低。事发路段为双向单车道,被害人在被本案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撞击之前,位于道路中间,是个50公分左右高的“不明物体”,这说明当时被害人处于坐姿或者匍匐状态。据尸体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被撞击的部位是头颅,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是前保险杠受损,根据生活经验印证上述观点。
第二,被告人和警察返回巡查时,被害人没有找到,也没有找见车辆碎片显示的案发第一现场。那么,只有两种可能,第一,被害人自己离开了现场。第二,被害人被其他人隐匿。但第二天又有人报警在被告人描述的案发地点附近发现一具尸体。这就可以推断出被害人是被后经过的人隐匿了的。那就有可能被害人又遭受了二次,甚至多次撞击。这期间,尸体肯定被移动过,是否再遭受过撞击或其他伤害,不可而知,也无法排除。现有案卷无法证明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现有案卷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结果:
经与办案法官有效沟通,向法官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取得了委托人满意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