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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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民法通则》第四条的适用探析

发布者:王彬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95人看过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甘某某诉称:被告吴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某某是原告胞姐的女儿。被告林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极力劝说原告借款。原告于1998年11月4日借给被告夫妇30000元,被告吴某某出具借条,借条写明月息按1.5%计。1999年8月19日,原告再次借给被告夫妇34000元,同样由被告吴某某出具借条,借款月息按1.5%计。至2008年5月19日止,两笔借款利息为105075元,被告仅在2005年10月27日支付2000元,2005年12月28日支付2000元,2006年1月7日支付2000元,2006年1月12日支付2000元,2006年6月22日支付3000元,2006年8月22日支付10000元,共支付了21000元,尚欠利息84075元,再加上本金64000元,两被告至2008年5月19日止一共拖欠原告本息合计148075元。借条上虽然只有吴某某签名,但被告系夫妻关系,两次借款都由林某某多次出面劝说和口头担保,事实上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借款,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款未果,无奈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64000元给原告;2、两被告共同支付至2008年5月19日的借款利息84075元;3、两被告按借款本金每月1.5%的利率支付自2008年5月20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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