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倍工资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2.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二、加班费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2.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3.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用人单位已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下)。
四、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五、赔偿金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倍。
2.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倍数(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倍数依次为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1倍)。
3.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
六、竞业限制
1.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月)。(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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