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立亚|时间:2019年11月14日|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6年11月30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87800元,2018年9月12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87800元,借款利息1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徐某某已收到赵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6月15日、2018年3月14日的借款共计155000元,还有徐某某已收到赵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1200元,2017年5月9日18000元,2017年11月15日8000元所出借的款项共计38000元,全部借款至今未还清,双方约定徐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该笔借款全部归还赵某某,总计187800元,利息1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质证认定的收条、电话录音、保全申请凭证、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徐某某应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187800元及利息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187800元及利息13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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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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