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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证明责任

发布者:付中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354人看过举报

口头买卖合同的证明责任

口头合同的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口头合同,首先应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即合同关系存在与否,这主要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中逐步得以求证。然后,围绕合同关系,运用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认定争议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条具体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该《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的证明,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等环节。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第一,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承诺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口头承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口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无异议,即均认可口头合同的存在,主要是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肯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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