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一)纠纷起因
黄女士(化名,原告)与高先生(化名,第三人)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25年7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陆女士(化名,被告)主动联系黄女士,要求其赔付精神损失费及小孩抚养费等费用。黄女士这才得知,陆女士与高先生维持了长达7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此期间,高先生未经黄女士同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陆女士。黄女士认为,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二)诉讼请求
黄女士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确认高先生对陆女士的赠与财产行为无效;
判令陆女士返还90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后变更请求金额为96807.68元);
诉讼费用由陆女士承担。
(三)代理情况
付中秋律师接受被告陆女士的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调解与庭审。
二、争议焦点
赠与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返还金额从9017元变更为96807.68元,被告对具体数额存在争议。
是否构成无效赠与:原告认为高先生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需应对该主张。
被告的主观认知:被告是否知晓高先生已婚,直接影响其在法律关系中的过错程度。
三、调解结果
经来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陆女士向黄女士支付60000元,于2026年2月2日前付清;
陆女士支付完毕后,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1218元、保全费988元,由陆女士承担。
四、付中秋律师办案心得(第一人称自述)
我是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中秋。本案中,我代理的是被告陆女士——一个在婚外情纠纷中被推上被告席的女性。原告主张金额从9017元一路追加到96807.68元,对方来势汹汹,证据充分,形势对我方极为不利。
一、案件难点
原告方主张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57条及公序良俗原则,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全额返还。从法律上看,如果法院认定陆女士明知高先生已婚仍接受赠与,确实存在败诉风险。而原告变更后的9.6万余元诉求,对我方当事人而言压力巨大。
二、我的辩护策略
面对不利局面,我没有选择硬碰硬地对抗事实,而是采取了“以调为主、争取和解”的策略:
承认基本事实,但不放弃细节抗辩:对于赠与行为的发生,我并未全盘否认,而是对具体金额的认定提出合理质疑,争取谈判空间。
强调被告的主观状态:在沟通中,我向法庭和对方律师说明,陆女士在部分时间段内对高先生已婚一事并非完全知情,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不应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积极促成调解,避免判决风险:考虑到一旦判决,金额可能更高,且将产生公开的法律文书,对双方都不利。我主动与对方律师沟通,推动调解进程。
为当事人争取分期支付:最终达成的60000元,相较于原告变更后的96807.68元诉求,减少了近3.7万元。同时争取到一次性支付但实际分期履行的方式(2026年2月2日前付清),减轻了当事人的即时付款压力。
三、办案体会
这类“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赠与”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情感因素复杂。作为被告律师,我的体会是:
不要被原告的气势吓倒:即使对方证据充分,也要冷静分析金额的合理性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
调解往往是更好的出路:判决结果不可控,而调解可以在可控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低损失。
沟通能力与法律能力同样重要:本案中,我与对方律师保持了良好的沟通,没有把关系搞僵,为调解创造了条件。
为当事人保留尊严:在情感纠纷中,当事人除了经济赔偿,还在意面子和隐私。调解结案避免了判决书的公开传播,对陆女士而言也是一种保护。
一句话总结:在不利局面下,律师的目标不一定是“全赢”,而是用最小的代价帮当事人“止损”。本案中,从9.6万降到6万,少赔近4万元,就是一次成功的“止损式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