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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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5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川省营山县人,住**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安林,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春,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江市都昌县县。

原告罗*诉被告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烈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建红、王全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邵*春偿还原告罗*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按年利率6%算至欠款还清为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8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邵*春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都昌县汪墩乡茅垅村承办养猪场。2018年2月8日、9日和11日,邵*平、被告邵*春分三次在原告处购买了总价值为239000元的生猪,付给原告100000余元,尚欠139000元。邵*春与邵*平系父子关系。2018年3月24日,邵*平、被告邵*春与原告协商,由被告邵*春向原告罗*出具借条。在原告催讨下,被告邵*春于2018年6月29日偿还原告39000元,尚欠10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罗*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借条一份、已被打了叉的欠条三份、记账明细复印件三张,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生猪的事实及被告邵*春欠原告罗*100000元购猪款的事实。

被告邵*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邵*平及被告邵*春在原告罗*处购买生猪。2018年2月8日,被告邵*春向原告罗*出具欠购猪款80000元的欠条一份。2018年2月9日,邵*平向原告罗*出具欠购猪款84540元的欠条一份。2018年2月11日,邵*平向原告罗*出具欠购猪款74890元的欠条一份。

原告自认被告邵*春于2018年3月24日支付了100000元的购猪款;同日,被告邵*春向原告罗*出具金额为139000元的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承诺分三批在端午节前还清。被告邵*春将上述三份欠条打了叉。

2018年6月29日,被告邵*春归还原告罗*欠款3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邵*春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

关于本案案由,本院认为,虽然被告邵*春于2018年3月24日向原告罗*出具了借条,但本案债权实际由生猪买卖引起,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3月24日,被告邵*春向原告罗*出具借条的行为,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就邵*平所欠货款由被告邵*春统一清偿达成协议,故被告邵*春应向原告罗*清偿剩余100000元的货款。

关于原告罗*诉请的逾期利息,被告承诺分三批在端午节前还清,虽然在借条上未注明具体年份,结合落款“2018年3月24日”的语境,本院认定具体还款时间为农历2018年端午节(2018年6月18日)前。现被告邵*春未按时支付,应从2018年6月19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内(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院酌定逾期利息在年利率4.35%的基础上加收40%,即按年利率6.09%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未超过上述标准,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邵*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罗*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1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40元,由被告邵*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鄢安林律师:毕业于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中共党员,自考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基层乡镇及县委政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