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和,男,1956年*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鄢安林,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男,1985年*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李*和诉被告李*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余隆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国父亲李*勤生前向原告李*和借现金办厂,由于生意难做,所借之钱不能及时归还。在此无奈之下,经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人民法庭立案调解,其欠款一直拖延未清。2015年期间,李*勤病重,其儿李*国于2015年11月30日立下两份欠条,每份陆万元,共计人民币为12万元。事至今日,欠钱之事,李*国电话也没有一个,为此,特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欠条一份;
3、浔阳区人民法院(2009)浔民初字119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和与李*勤欠双方之间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09)浔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李*和同意李*勤自2010年元月25日支付欠款200000元整;于2010年4月30日前,李*勤支付给李*和欠款160000元整;于2010年6月30日前,李*勤将剩余欠款170000元支付给李*和。上述分期偿还的款项,如李*勤如有一次未按期支付,则李*和有权按欠款总额人民币60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勤已履行的款额,在欠款总额600000元中予以扣除。
李*勤未如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李*和于2015年2月5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勤共偿还债务48万元,尚有12万元未予清偿。2015年11月3日,李*和向李*勤催讨欠款时,李*勤之子李*国就向李*和立下欠款6万元的欠条,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和陆万元人民币整,该款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此据李*国2015.11.30”。2016年7月,李*勤因病去世。截止2016年4月止,李*国向李*和偿还欠款1万元,尚欠5万元至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李*和与李*勤之间的债务,经债权人李*和同意,第三人李*国自愿承担债务人李*勤的债务,三方之间债务转移关系成立、有效,李*国应依约定履行其自愿所承受的债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和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鄢安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