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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1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兴,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杰,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2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X北,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X元,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1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智,曾用名陈小虎,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1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X华,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5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因多宝乡政府禁止非法采沙,都昌县多宝乡多宝村拥有货车的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伙同陈X和(已起诉)、周X(已起诉)、陈X生(已

  起诉)、李X新(已起诉)、李X旭(已起诉)、马X铨(已起诉)为了非法偷采多宝乡老爷庙51号风力发电机后面毕家山的建筑用细沙,先后加入2018年3月设立的“多宝车队”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商量偷采细沙的相关事宜。为了便于偷沙中相互协作联系,2018年6月左右上述偷沙人员凑钱由被告人陈x兴联系购买了10部对讲机,并编号发给偷沙货车车主。偷沙人员分成两班轮流负责望风和偷沙,每个月都偷沙数次,每次偷沙2、3车至7、8车不等。2018年3月至10月底通过雇请附近村民手工上沙,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利用被告人陈X杰的铲车上沙,2019年1月被告人陈X杰雇请李X开其铲车为上述偷沙货车上沙,被告人陈X杰每车收取450元费用,其中100元是给上车司机李X的劳务费。经都昌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测量,该处非法采矿点非法开采面积为1646.45平方米,非法开采的资源体积量为4362.1立方米。经鉴定偷采的细沙价格为71.5元/立方米。被盗采的细沙价格为人民币31.19万元。

  被告人陈x兴、马X元等人和同案犯陈X和、周X等人将被偷细沙主要运往都昌县城出售给大树乡的都昌县鸿运混凝土公司、都昌县城思源学校、云居学校、云居小区工地、都昌县城及周边个体卖沙场老板刘某1、张某、吴某2、黄某1、邵某等人及大树、多宝、北山等乡镇的群众。被告人陈x兴偷沙13车左右,非法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陈X智(陈小虎)偷沙10多车,每车8方,非法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陈X华偷沙7-8车,非法获利五六千元。被告人邓X北偷沙16车左右,非法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马X元偷沙20多车,非法获利4万多元。以上被告人陈x兴、马X元等偷沙团伙已查实销售盗采的细沙金额约为28509O.2元。该偷沙团伙2018年还分别向都昌县城思源学校、云居学校、云居小区工地出售了非法开采的细沙。

  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X杰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明知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伙同陈X和、周X、陈X生、李X旭、李X新、马X铨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杰系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杰作为铲车车主,受委托为被告人陈x兴等偷沙团伙上沙获利,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案发后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陈X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没有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于值班律师鄢安林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举证如下:

  1.都昌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说明;鸿运混凝土公司出具的收购记录;黄某1收购多宝细沙的记录;陈X生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李X新银行交易流水、吴某2微信转账收沙款的截图;本案涉案四辆货车经过北山卡口监控记录;多宝车队微信群聊天记录;陈X华等被告人的银行回单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民警彭永明、余乐松出具的说明;多宝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1、张某、黄某1、陈某1、陈某2、周某、沈某、邵某、陈某3、吴某1、刘某2、王某、余某、邓某、黄某2、吴某2的证言。

  3.被告人陈x兴、陈X杰、马X元、陈X智、邓X北、陈X华及同案犯陈X生、陈X和、周X、李X旭、李X新、马X铨、李X的供述与辩解。

  4.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庐山地学研究所出具的关于多宝乡陈浪村非法开采建筑用沙资源储量调查报告。

  5.被告人陈x兴指认卖沙现场照片。

  经质证,六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X杰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登记证。证明其是贫困户,是因病致贫。

  经质证,公诉人及其他被告人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伙同陈X和、周X、陈X生、李X新、李X旭、马X铨(均另案起诉)为偷采多宝乡陈浪村毕家山的建筑用细沙,先后加入“多宝车队”微信群,通过该微信群商量偷采细沙的事情。为了便于偷沙中协作联系,2018年6月上述偷沙人员凑钱,由被告人陈x兴联系购买了10部对讲机,并编号发给偷沙货车车主。偷沙人员分成两班轮流负责望风和偷沙,每个月都偷沙数次,其中2018年3月至10月底是雇请附近村民手工上沙,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是雇请被告人陈X杰的铲车上沙。2019年1月被告人陈X杰雇请李X为其开铲车上沙,被告人陈X杰每车收取450元费用,每车给李X100元报酬。

  被告人偷采的细沙主要运往都昌县城出售给都昌县鸿运混凝土公司、都昌县城思源学校、云居学校、云居小区等工地、都昌县城及周边沙场经营者刘某1、张某、吴某2、黄某1、邵某等人,以及大树、多宝等乡镇的群众,非法获利至少285095.2元。2019年3月都昌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对非法采矿点进行测量,经测量非法开采面积为1646.45平方米,非法开采的资源体积量为4362.1立方米。经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偷采的细沙价值人民币31.19万元。

  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X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x兴、陈X杰、马X元、陈X智分别向公安机关缴纳扣押款八万元,被告人陈X华向公安机关缴纳扣押款三万元,被告人邓X北向公安机关缴纳扣押款六万元。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都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陈X杰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陈X杰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陈X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杰受雇为被告人陈x兴等人上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主动缴纳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兴、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陈X杰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x兴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二、被告人陈X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X杰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三万元,未缴纳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邓X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邓X北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四、被告人马X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X元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五、被告人陈X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X智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

  六、被告人陈X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X华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都昌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都昌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二万五千元,未缴纳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x兴、陈X杰、邓X北、马X元、陈X智、陈X华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鄢安林律师:毕业于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中共党员,自考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基层乡镇及县委政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