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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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松与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刘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原告与被告奇帅公司之间因购销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交双方经过对账、结算而确认的证据,导致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981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政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90元,减半收取279.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洋林


鄢安林律师:毕业于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中共党员,自考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基层乡镇及县委政法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