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鄢安林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江民员向原告刘勇借款,并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双方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江民员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因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其利息标准没有达到法律允许可要求返还的限度(即超出年利率36%),本院予以确认。计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江民员尚欠原告刘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利息为170000元×2%×21个月=71400元。被告江民员与被告XX云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对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支持,其借款的期内和逾期利息均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民员、XX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以及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71400元,共计人民币241400元。
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被告江民员、XX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