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0万元,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后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扬联新村M号房产抵押给原告,抵押款额为1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4年8月1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扬房他证广字第201400A号他项权证附记载明,该房已抵押给原告。借款期满之日至2015年8月1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已给付。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发生律师代理费19000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原告已按约履行了50万元的出借义务。被告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为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9000元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以其自有的房屋为原告的债权设定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权设定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