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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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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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利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在于原告供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机床加装N组吹键有合同约定,被告反映的其他问题合同无明文约定,故被告辩解的机床存在的其他问题原告不承担合同责任。原告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在后期的机床维修服务中为被告加装N组吹键,被告盖章确认问题已基本解决,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被告提供的20131227日的情况反馈仍重提吹键未安装问题,明显与之前自己确认该问题已基本解决自相矛盾,本院对被告提供的情况反馈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晰,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合同对至原告交货时被告应付款240000元已经明确,补充协议增加价款5000元后,原合同约定余款20000元应为25000元,在机床调试1年内付清。原告交货后于2012518为被告进行了机床调试,虽有调试验收单在卷证实,但因缺少合同约定的吹键,故该调试合格不能视为最终合格,机床的最终验收合格时间应为同年的712日后期加装吹键完成被告盖章确认时间。被告的付清余款时间最迟应为2013712日。逾期利息应从20137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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