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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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布者:李利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416日,原告李某(贷款人)与被告周某(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1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416日起至20141015日止,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1.5%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每月的16日为付息日。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按期归还。现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56680元,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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