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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许可欣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

辩护人许律师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于2019年8月26日用“XXXX”平台会员ID135XXXX申请注册,成为“XXXX”平台代理,后甲利用微博、QQ、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展会员91人,其中参赌人员10人,涉案流水共计137331.77元。被告人甲获利1746.9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甲认罪认罚。

辩护人许可欣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甲犯罪情节轻微,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甲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甲于2019年8月26日用“XXXX”平台会员ID135XXXX申请注册,成为“XXXX”平台代理,后甲利用微博、QQ、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展会员91人,其中参赌人员10人,涉案流水共计137331.77元。被告人甲获利1746.9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甲供述,......

2.XXXXAPP手机截屏、账号管理、会员名单、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会员信息,证实被告人甲注册“XXXX”赌博软件APP及发展会员赌博的情况。

3.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甲绑定XXXX平台银行卡提现情况。

4.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情况。

5.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案件侦查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回,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甲违法所得1746.92元(已退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被告人甲作案工具手机三部(iphoneSE、Smartisanos、iPhone手机各一部,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许可欣,党员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