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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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解雇 法院认定合法

发布者:王怡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3人看过


【案情概要】

2015年3月29日,袁某同M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MC公司聘用袁学某任项目部司机,期限为3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MC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其为失信被执行人。

MC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

后袁某申请仲裁,要求MC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1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357元。

【判决结果】

仲裁:公司解除违法,支付袁某经济赔偿金;

一审:公司解除合法,驳回袁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公司解除合法,改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0786元;

【官方解读】

此案系江西高院开展“冬日融冰”专项执行行动中公布的典型案例。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被公司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据了解,此类纠纷是江西省乃至全国首次出现的新型案例,对今后指导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进一步压缩失信“老赖”生存空间,使其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创造全社会惩戒“老赖”的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将产生重要影响。

该案审结后,引发社会热议。典型意义在于:可以规范指导单位、企事业单位制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项,对被录用人员是否要审查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法院通过判决,对老赖们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如果在法院有执行案又不去履行,随时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律师点评】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MC公司时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MC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MC公司因此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虽然法院对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续履行的状态并未作详细说明,但是法院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前社会愈加重视诚信的趋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限于主动了解,而非员工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在本案中单位并未了解这一情况,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尽管法院考虑到失信被列入老赖名单确实对单位安排出差等造成工作不便和对诚信的推崇,单位获得了有利判决,但单位无疑应更加谨慎。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全面了解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并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表,同时完善关于入职欺诈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亦应就个人情况向用人单位作如实说明,否则将可能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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