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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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是否需要丧失劳动力鉴定作为前提条件

发布者:王怡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1044人看过

案情概要】

张鑫系库柏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7月21日为试用期,2013年12月27日起张鑫向库柏公司申请病假。2014年5月9日,库柏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以张鑫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11日,张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库柏公司:1、支付医疗补助金66,866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8,845元。经仲裁,裁决库柏公司支付张鑫医疗补助费33,432元,对张鑫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库柏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库柏公司无需支付张鑫医疗补助费人民币33,432元。原审法院判决库柏公司支付张鑫医疗补助费33,432元。判决后,库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予支付医疗补助费。

 

库柏公司的主要理由为: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需要鉴定的前提条件,原审的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张鑫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库柏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矛盾时,原审直接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错误的,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需要鉴定,前面的解除不需要鉴定。精神疾病也是可以作丧劳的鉴定,不存在鉴定障碍。鉴定程序是必要的。库柏公司愿意按鉴定结论支付的。

被上诉人张鑫辩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规范性文件,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系2001年颁布,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系之前颁布,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00条也规定如果文件存在冲突,优先适用新文件;劳动部于1996年曾出具相关解释,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医疗补助费需要经过鉴定程序,本案系库柏公司解除与张鑫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终止,故也不适用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而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无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限定条件,劳动合同法也已经有规定,原审法律适用是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库柏公司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是否需要丧失劳动力鉴定作为前提条件。

【裁审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在员工休满医疗期之后仍然请假的行为,企业往往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1.   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书面形式”提醒企业保存好员工签收材料,而“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的全部月工资,包括补贴、补助等列入工资总额的部分,而不是有些企业认为的基本工资。

2.   要求企业能够证明已尽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员工有过协商,安排适当的工作。有些企业因员工医疗期满后仍然请假,马上直接开除员工,在目前的裁审时间中,会有一定风险,有观点认为,继续请假的,是针对原来的岗位,继续请病假的,需要看员工的生病状况,新调整的岗位未必不能恢复上班,从而使得解除有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因此,妥善期间,建议企业仍做好通知上班的过程,减少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机会。

3.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支付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作为前提条件,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如果地方规定医疗补助金是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如上海,则不管有没有经过鉴定程序都需要支付;如果地方没有特殊规定,则需要依据国家规定,即支付医疗补助金是需要鉴定程序作为前提条件的。

律师在此提醒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仅要关注国家与地方规定的不同之处,更要注意自己的法定义务,以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违法解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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