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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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怡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3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东、赖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X柏与被告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X偿还借款6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6月22日起至同年7月5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6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付X辩称,对原告汪X柏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汪X柏与被告付X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7月3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65000元、380000元的借条各一份,均约定2018年9月30日之前归还,两份借条均未约定利息。两份借条均由被告书写拍照后发送给原告,借条原件在被告手中。2018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5日,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江西银行账户多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共计67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尚欠借款645000元未偿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被告。之后,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7月3日借款265000元、380000元的借条各一份,只是还款日期均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被告付X以合法理由向原告汪X柏借款67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支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之后,被告付X只偿还了借款250000元,尚欠645000元未偿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付蓉立即偿还借款64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X柏借款6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付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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