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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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劳动争议,区分承揽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未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2026-09-11

案件概况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木门公司承接楼梯采购安装项目,公司股东将楼梯加工项目交由木工完成,约定按每套楼梯计件结算报酬。木工在公司厂区加工过程中受伤,主张公司股东的安排属于职务行为,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木工提起仲裁,仲裁终结审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用工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木工不服上诉,主张公司提供场地、原材料、大型工具,股东的招聘、安排工作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双方不是承揽关系。

案件核心难点

1、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两者都可能发生在企业厂区内,企业提供场地、主材,极易混淆;裁判核心在于判断人身隶属性、经济依附性。


2、股东行为是否等同于公司用工行为。股东虽为项目负责人,但不一定具备人事招录权限,需要区分项目业务外包行为和招聘员工的职务行为。


3、计件报酬不等于劳动关系。按成品结算、交付成果拿报酬,是承揽关系典型特征;劳动关系一般是按月发放固定工资。


4、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劳动关系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考勤约束,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代理思路

1、紧扣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重点论证缺乏人身从属关系。对方不受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可自主安排工作进度,还可以自行邀请他人协助加工,不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特征。


2、区分股东项目对接行为和人事招聘行为。股东仅负责项目发包,无公司人事录用授权,沟通内容为项目外包,不是招聘入职。


3、从报酬结算模式切入。双方按交付成品计件结算,以工作成果作为结算依据,属于承揽报酬,并非按月发放劳动工资。


4、梳理证据链,证明承揽独立性。劳动者自带小型工具,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不受公司组织体系管理。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没有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依附性,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劳动者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法律启示

1、判断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核心看管理从属关系,不能仅以工作地点在企业厂区、企业提供原材料就认定劳动关系。
2、股东、项目负责人对外发包业务,不等于代表公司招聘员工,需要看沟通内容、报酬结算方式、管理模式综合判断。
3、按件结算、交付成果后拿钱,承揽人可自主安排工作进度、自主找人协助完成工作,一般认定承揽关系。
4、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举证考勤、规章制度约束、按月发放工资等证据;证据不足,确认劳动关系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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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8U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