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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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临时用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法院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2026-09-11

案件概况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原告经劳务中介介绍至水泥制品厂从事水泥制品制作、安装工作,按日结算报酬。工作期间该厂为包含原告在内的数名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营者垫付医疗费用并按出勤天数结算劳动报酬。原告提起仲裁,仲裁终结审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水泥制品厂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属于季节性临时劳务雇佣,双方无人身隶属管理、无考勤制度,仅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核心难点

1、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临时劳务雇佣关系。用工方主张为短期按天结算的劳务,不存在管理隶属;需要结合投保、工作内容、用工主体资质综合判定。


2、短期、按日计酬用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抗辩按天发薪、工作时间短属于劳务,难点在于打破 “日结 = 劳务” 的认知误区。


3、团体意外险的证据效力。用人单位常主张意外险仅为风险防范,不等于承认员工身份,需要论证投保行为对劳动关系认定的佐证作用。


4、举证责任分配。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代理思路

1、依据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三要件组织证据。证明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的水泥制品加工属于该厂主营业务范围。


2、重点提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作为核心证据。厂方以单位名义为劳动者投保员工类意外险,是认定存在用工合意、认可劳动者员工身份的有力佐证。


3、结合报酬支付、劳动工具、工作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劳动者由工厂安排工作、使用单位工具,经营者发放劳动报酬、垫付工伤相关医疗费,印证用工关系。


4、明确举证规则。如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应当提交劳务协议、劳务约定等证据,无充分证据则抗辩不能成立。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依据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水泥制品厂主张属于临时劳务雇佣,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劳动者二审胜诉。

法律启示

1、日结工资、短期用工不等于劳务关系。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存在管理从属、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使按天结算报酬,依然可以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佐证。
3、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不能仅凭口头陈述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是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发生工作伤害后,应先确认劳动关系。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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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8U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