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系外卖骑手骑行电动车逆行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外卖骑手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另一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肋骨骨折、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骑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受害人 6 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受害人起诉骑手、骑手所属餐饮管理公司及外卖平台公司,主张各项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骑手正在执行外卖配送任务,属于职务行为,判决由餐饮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餐饮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骑手工作时间灵活,应当举证证明事发时正在送餐,否则应由骑手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核心难点
1、外卖骑手职务行为的事实认定。外卖配送时间不固定、工作模式灵活,用人单位抗辩骑手事发时并非执行配送任务,需要依靠订单截图、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于履职期间。
2、平台与配送商的责任边界划分。区分外卖平台和骑手所属餐饮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判断平台是否需要对骑手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3、误工费举证不足时如何认定损失。受害人提交的收入材料不足以证明固定收入标准,法院需要参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核算误工费。
4、部分赔偿项目举证门槛。残疾辅助器具费若无医嘱与正规发票,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财产损失需要对应票据佐证。
律师代理思路
1、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职务行为。提交外卖订单截图、微信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结合配送车辆等客观证据,证明骑手事发时正在执行外卖配送,属于履行职务。
2、厘清多方主体责任,锁定用人单位赔偿义务。外卖骑手与餐饮管理公司构成用工关系,骑手履职致人损害,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外卖平台并非本案用工主体,无需承担赔偿。
3、误工费采用替代标准主张。在固定收入证据不足情况下,申请法院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情认定误工费,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赔付。
4、逐项梳理损失项目,区分可支持项目。重点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对于缺少票据、医嘱佐证的项目理性取舍。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骑手提交的订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事故发生在骑手配送外卖履职期间,属于职务侵权。上诉人餐饮公司无法举证推翻该事实,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餐饮管理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 129471.0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受害方二审胜诉。
法律启示
1、外卖骑手在配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否认职务行为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2、外卖平台与配送服务商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平台一般不对配送骑手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无法充分证明稳定收入标准时,法院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情计算误工费。
4、残疾辅助器具费主张,需要配套医嘱、购买发票证明与交通事故伤情存在关联性,证据不全时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