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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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股权转让纠纷,签署股权解除退款协议后违约,应当按协议履行退款义务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2026-09-11

案件概况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让方签署《股权分配协议书》,约定转让公司 8% 股权,转让价款 23 万元,受让方依指示将转让款支付至指定第三方账户。后续双方另行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分期退还全部股权转让款,若任何一期逾期,受让方有权主张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协议签订后,转让方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受让方起诉维权。一审法院支持受让方诉求。转让方不服上诉,主张案涉股权并不真实存在、两份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仅作为见证方签字,款项属于案外人之间私人资金往来,不应由其承担退款责任。

案件核心难点

1、协议性质与真实意思认定。上诉人主张签字仅为见证、受案外人哄骗,并非自身真实转让及退款合意;难点在于区分见证行为和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签约的法律后果。


2、款项未直接转入上诉人账户,是否免除其退款责任。转让款按指示付给第三方,上诉人抗辩资金属于案外人之间往来,与自身无关,需要判断合同约定和收款指令的约束力。


3、一人公司内部股权架构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效力。工商登记仅显示上诉人一人股东,但内部协议认可存在隐名股权,判断内部协议能否约束签约各方。


4、律师费的认定。风险代理律师费尚未全额支付,法院仅支持已经实际产生的律师费部分。

律师代理思路

1、以两份书面协议作为核心证据。《股权分配协议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续解除退款协议本人签字捺印,证明上诉人清楚合同全部条款,是商事合意。


2、厘清款项交付逻辑。受让方是按照上诉人一方的付款指示转款,且解除协议中上诉人已经书面确认收到该 23 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得以收款账户不是本人为由拒绝退款。


3、区分公司内部股权约定和工商公示信息。公司内部关于隐名股权的约定,只要相关权利人认可,在签约主体之间具备约束力,不能仅以工商登记否定内部合同效力。


4、合理主张律师费,区分已付和未付风险代理费用。仅主张已经实际开票、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对于尚未发生的后期风险代理费不作强行主张,保证诉求可被法院支持。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两份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转让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商事主体,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对应的法律责任,其主张受他人诱导、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转让方需返还股权转让本金 23 万元,承担违约金 5 万元以及已实际产生的律师费 5000 元,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受让方二审胜诉。

法律启示

1、商事签约需审慎,签字捺印、加盖印章一般即视为认可协议内容,事后仅以 “被哄骗、仅作为见证方” 为由反悔,若无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2、股权转让款按出让方指示支付至第三方账户,只要合同书面确认款项已收到,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完成,出让方不能以此拒退钱款。
3、公司内部隐名股权约定,在协议各方之间具备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内外效力应当区分看待。
4、风险代理律师费,仅实际已经支付并开具发票的部分,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尚未发生的提成律师费暂不支持。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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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8U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