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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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内固定在位且不再取出,单方伤残鉴定法院予以采信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2026-09-11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小型客车驾驶人驾车右转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右肩锁关节脱位、多根肋骨骨折,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手术植入肩部内固定,结合自身年龄,决定不再取出内固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

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50 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伤残鉴定为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时内固定仍在位,内固定会影响肩关节活动度,应待内固定取出后再做伤残评定,主张改判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抗辩,结合年龄不再取出内固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核心难点

1、内固定在位能否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普遍抗辩内固定未取出会限制关节活动,伤残等级虚高,要求二次手术取出后重新鉴定;难点在于证明受害人放弃取内固定具有合理性。


2、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保险公司以单方鉴定为由否定报告效力,需要证明鉴定机构资质、检材真实、鉴定程序合规,对方若无相反证据,鉴定意见可被采信。


3、事故后私下赔偿协议效力认定。事故双方自行签署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外费用自行承担,需要审查协议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4、垫付款项结算处理。案件存在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两方垫付医疗费、护理费,判决中需要一并抵扣,保险公司分别向受害人和侵权人支付款项,一次性结清垫付款。

律师代理思路

1、论证内固定不取的合理性。结合受害人年龄、伤情,说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存在手术创伤风险,受害人明确放弃取出内固定,鉴定机构以此作为评定依据符合规范。


2、固定单方鉴定的合法性。提交具备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影像片等检材完整;保险公司仅口头质疑,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无法证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鉴定报告应当采信。


3、厘清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优先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4、统筹垫付款抵扣结算。梳理肇事方、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请求法院在判决中直接抵扣赔偿款,保险公司分别向受害人支付剩余赔偿款,向肇事司机返还其垫付金额,减少当事人另行结算的诉累。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效力,认定受害人因年龄原因不再取出内固定,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各项损失,并向肇事司机返还垫付费用,二审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受害人二审胜诉。

法律启示

1、伤残鉴定并非必须取出内固定。受害人伤情稳定,结合年龄、身体状况,明确不再实施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内固定在位情况下评定伤残,鉴定意见法院可以采信。
2、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不等于无效。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材料真实、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单方委托为由否定鉴定报告,保险公司需要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4、事故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如系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地处南京新街口繁华地段,办案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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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8U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