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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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祥律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69次举报
2026-04-20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2024年9月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律所: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被告:怀来某热力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热力站电锅炉维修项目,签约含税合同价约34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并经验收合格。2023年12月,被告委托的咨询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三方确认审定金额约339万元。2024年1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提交了发票及全套请款材料,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现场沟通、电话沟通及发催款函等方式督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三、原告诉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约339万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前约45万余元,后续违约金以约32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3.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各方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日千分之0.5)均无异议,仅请求法庭核实违约金计算的时间节点是否有相关依据。

五、法院核心认定与损失核算

(一)责任承担规则

·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 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 被告对工程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予以确认;

· 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具体完工时间,法院依据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时间,推定完工时间,相应调整违约金计算节点。

(二)原告合理损失核定

项目 金额

应付工程款 约339万元

预付款违约金 约4.2万元

完工款违约金 约7.8万元

开票款违约金 约30.1万元

违约金合计(截至起诉前) 约42.2万元

(三)最终赔偿判定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工程款约339万元;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截至起诉前的违约金约42.2万元,并自起诉后以约32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诉讼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约1.88万元,由原告负担约148元、被告负担约1.86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六.口碑见证

做企业值得信赖的法律护航者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是江苏致祥律所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实力的又一次体现。多年来,我们深耕建设工程行业,不仅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更懂行业的痛点与规则,能够针对工程款拖欠、违约金核算等常见争议,为企业量身定制全流程的维权方案。

对我们来说,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客户的信任与期待。未来,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用扎实的专业能力,为更多企业排忧解难,让法律成为企业发展最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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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8U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加盟维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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