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2024年9月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律所: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 被告:怀来某热力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热力站电锅炉维修项目,签约含税合同价约34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并经验收合格。2023年12月,被告委托的咨询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三方确认审定金额约339万元。2024年1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及合同约定提交了发票及全套请款材料,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现场沟通、电话沟通及发催款函等方式督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三、原告诉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约339万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起诉前约45万余元,后续违约金以约32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3.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各方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日千分之0.5)均无异议,仅请求法庭核实违约金计算的时间节点是否有相关依据。
五、法院核心认定与损失核算
(一)责任承担规则
·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 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 被告对工程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予以确认;
· 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具体完工时间,法院依据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时间,推定完工时间,相应调整违约金计算节点。
(二)原告合理损失核定
项目 金额
应付工程款 约339万元
预付款违约金 约4.2万元
完工款违约金 约7.8万元
开票款违约金 约30.1万元
违约金合计(截至起诉前) 约42.2万元
(三)最终赔偿判定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工程款约339万元;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截至起诉前的违约金约42.2万元,并自起诉后以约32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诉讼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约1.88万元,由原告负担约148元、被告负担约1.86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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