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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发布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知识产权 |421人看过

专利被侵权后,有哪些救济途径呢,在其中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法,在我看来,接下来的内容,有心的经营者应该拿出你最好的笔记本记一记。总的来说包括三种方式:自主协商、寻求行政救济、寻求司法救济。自主协商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增加规定,侵犯专利权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全社会建立一种促进创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行为规范。建立规范的目的之一,在于引导侵权行为人产生了侵权行为之后要及时自觉纠正。对于纠纷的解决,司法途径是最后一道屏障,但并不鼓励多讼。如果争议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也是间接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寻求行政救济这是我国专利制度与许多国家专利制度相比的突出特点。【背景】(1)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之初,一方面考虑到当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力量还比较薄弱,专利侵权案件全部由法院审理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考虑到审理专利案件对专业技术知识素养有要求,而当时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普遍不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因此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行政救济途径。「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2)1984年8月,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等设立专利管理机关,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具有专利执法和专利管理职能。由此我国建立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的体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相关职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有以下职能:(1)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上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在处理过程中,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插播一句,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还是行政处罚,学术界存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专利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由于专利诉讼存在争议主题常涉技术问题比较负责,另一方面专利权侵犯对应的是一系列行为,最高院对专利侵权诉讼规定了专门的管辖制度。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因为原告受到了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要强调的是,对于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专利侵权纠纷而言,如果许诺销售行为的具体方式是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应当由商店所在地、展销会举办地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官管辖;如果许诺销售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应当由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查清服务器所在地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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