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如果没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房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房产是否就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摘自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团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一律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当然不是。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认为,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但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到底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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