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住广东省揭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住广东省揭西县。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住址同上。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张XX、刘XX、陈XX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一审提交平安XX公司团体人身保险单,记载投保单位名称“广州创峰现代部”,联系人张XX。张XX二审提交该投保单位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载明单位名称“广州市XX”,投资人张XX,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该“广州市XX”是否需要在本案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性质及范围,属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