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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年轻的父亲争得两岁女儿的抚养权

发布者:李鑫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50人看过举报

刘某和赵某结婚三年,婚后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但二人都坚持由自己抚养女儿,并为此争吵不休,最终赵某将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争得女儿的抚养权。受刘某的委托,李律师作为父亲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中,刘某和赵某均在国家机关工作,工资待遇相当,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赵某的父母帮助抚养,且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前提下已经将女儿送回安徽老家。为此,李律师与刘某详细地分析了本案中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性质、赵某的性格特点和其在庭审过程中可能的表现,并结合主审法官对于子女抚养权分配的主要法律观点,提出了作为父亲的刘某更适宜抚养女儿的五大理由,并根据这五大理由指导刘某充分地收集证据,经过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庭上的密切配合和努力,法院最终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给其父亲刘某。

  李律师执业心得:婚姻法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则只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中的一般规则,实践中对于子女抚养的情况和夫妻双方的条件千差万别,只要诉讼策略得到、证据收集充分,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实现由自己亲自抚养子女的诉讼目标。

  3对方坚决不离婚,我们有“绝招”

  姚某和丁某结婚一年,双方无子女。姚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丁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已僵持半年。之后,李律师接受了原告姚某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丁某以身体有病为由未出庭参加诉讼,在法院第二次开庭时,丁某到庭明确表示绝不同意离婚,并在法庭上扬言,就是要一直拖着姚某。针对这一情况,李扬律师与姚某一起将本案所有细节进行了梳理,讨论了可能会使丁某妥协的几个法律要素并在此过程中与案件的主办法官充分沟通,由本案的主办法官从裁判者的角度与被告丁某进行了多次联系,经过铺垫和准备,在法院第三次开庭时我方直接提出了如果丁某同意离婚,我方可以接受的调解条件并当庭向被告丁某阐述了相关理由,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持续调解,最终丁某接受了我方的调解意见,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姚某手捧法院的离婚裁决书,深深地感叹:本来还以为要被拖上两三年,真是没想到,这么快就解脱了!

  李律师执业心得:在婚姻诉讼中,任何一个小细节都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实践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肯离婚的情况比比皆是。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洞悉,分析其不同意离婚的核心要素,是为了争夺更多的财产、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还是纯粹地夫妻间的报复心理,在对方看似坚定无比的表面之下通常隐藏着法律的缝隙。运用法律规则,帮助当事人找到这个缝隙并重点突破它,就是我们的“绝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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