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执行人:宁甲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宁某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宁甲、刘某、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1719.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宁甲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257966.18元,扣除执行费7917元后,剩余250049.18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第一笔案款,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余款案款(偿还时以银行实际计算结息为准)于2020年9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若被执行人以上任意一笔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余款继续申请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宁某名下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19号供销综合公司小区2号楼5单元1层东户房屋及位于胶州市某的房屋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查封,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记录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