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0年05月18日|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
被告:于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某退还原告保费8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赎回抵押车辆鲁B×××××号车并支付了13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并承诺保证该车已经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若无商业险则退还8000元。被告在向原告交车后不久就将商业险私自退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退回保费8000元。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收条、保证书各一份,电话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28日,梁1为借款100000元而签订抵押合同,将自有的鲁B×××××号车抵押。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
二、原告梁某于2018年8月19日将130000元款项支付给被告于某,用于赎回抵押的车辆。被告于某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中注明该130000元中包含保险与修车费用。
三、2018年8月19日,被告于某为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保证车牌号鲁B×××××的别克君越上交强险,保证此车有商业险,无商业险退8000元整(捌仟元整),保证三天内提供商业险保单”。
四、原告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8,经系统查询显示鲁B×××××号车的保单截止到2018年9月5日。
五、关于收条及保证书是谁书写及捺印,原告称,均是被告于某本人书写,落款也是于某本人签署及捺印。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于某在向原告交还车辆时承诺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保证无保险的情况下退还原告8000元。此约定系原、被告对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在接收车辆后发现车辆保险被注销,与被告承诺的交付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不符。故原告依据被告的保证书要求被告于某按照约定退还保费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退还原告梁某保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