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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拆迁分配补偿款

发布者:李鑫|时间:2023年03月03日|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胶州市某社区经济合作社签订《胶州市农村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租赁胶州市某社区经济合作社位于某工业园的厂房车间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青岛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对厂房进行了加建、装饰装修进行经营使用,后因政府对该区域进行搬迁改造,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在搬迁范围内,因为胶州市某社区经济合作社不同意将属于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青岛某家具有限公司,故具状起诉。

【律师分析】

关于原告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

一方面,承租人作为租赁房屋实际使用人,因房屋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另一方面,作为出租人,房屋拆迁必然影响其后续租金的收取,亦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应根据房屋被征收时的使用与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在就是关于原告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搬迁房屋补偿,补助,租金等问题。


【法院判决】

原告同意于2022年7月30 日前腾出涉案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费用自付。逾期未腾出,原告同意被告进行拆除。

被告于 2022年8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搬迁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补助费、附属设施及设备设施补偿费、移机补助、返还租金等各项拆迁补偿损失共计 42562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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