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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男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使用虚假伪造的身份证结婚,律师介入,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重新做出新的结婚证

发布者:李鑫|时间:2019年03月27日|18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诉讼】男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使用虚假伪造的身份证结婚,律师介入,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重新做出新的结婚证。


     【 号】(2018)鲁0281行初178

  【委托人】 赵*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判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重新做出新的结婚证

  【代理单位】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鑫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与第三人王*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两人于2007年3月在胶州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王**未到法定婚龄,遂以虚假的身份证信息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在未核实清楚当事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原告和第三人登记结婚,并颁发了(2007)青胶州结字***号的结婚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结婚登记行为系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意愿并据此整理办案思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据了解,原被告并无离婚的意思,双方感情甚好,只是因为结婚证上的号码与真实号码不一致,导致孩子不能上户口,结婚买房贷款也有问题,而且男方在民政局系统显示未婚,为规避以后的风险,需要更正结婚信息。

  三、争议焦点

  自己故意使用假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能不能撤销。

  四、律师点评

  行政诉讼有跟民事诉讼不一样的程序,时效也不一样,举证规则也不一致,本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认定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有问题,最终撤销了该结婚登记,重新做出正确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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