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这个话题来自我接到的一通电话。
电话里这位先生的老婆要和他离婚,夫妻二人没有过多可分割的东西,只有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少数存款和一个还在上幼儿园的女儿。
先生很生气的说,既然她要离婚,房子可以给她让她住着,但也不能太便宜她,不能让她有把房子卖了拿了钱去潇洒的机会。
于是他想出一招,如果自己立下一份遗嘱,明确将来把自己的那部分留给女儿,是不是即使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女方,女方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做主把这套房子卖掉了?
遗嘱是什么?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顾名思义,遗嘱一经作出即成立,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方开始生效,遗嘱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财产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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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话题
电话里的这位先生如果此时立下一封遗嘱固然是可以立即成立的,但这封遗嘱并不能立即生效,遗嘱需要在他死亡后才能开始生效,在这位先生死亡前,这封遗嘱并不能对这套房子产生任何处分的效力。
而将来法院如果将房子判给女方,那么这位先生将在遗嘱生效前失去他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份额,这房子里不再有属于他的那部分,他的遗嘱内容也就落了空,实际上不可能再发生效力。
而女方基于法院的判决将对这套房子具有完全的处分权,房子卖不卖女方自己说了算。
可见,这位先生的如意算盘是完全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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