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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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仁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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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的 权 利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604人看过


     

 

 

 

文章类型

法盲普法

实用价值

文章字数

1000左右

易读程度

 

前面我们讲,民事问题,说白了就是甲侵害了乙的权利,乙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主要对我们的权利进行分类和区分,以便进一步确定民事问题的类型。

 

一、权利的分类

我们从“权利的来源”出发将权利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叫“法定权利”,一种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叫“约定权利”。

 

约定权利,是如何“约定”的呢,一般是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确定。除非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而没有去深入阅读理解,约定大多都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表达,这种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比较清楚明确的。

 

法定权利,下面分成两种:

一般的法定权利”,诸如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人享有的权利,不需要依赖于约定而产生。大多数这类权利,是不需要我们去特别记忆或者理解的,如同“知道打了人砸了东西就该赔偿”一样,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基于约定的法定权利”,同样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的约定,法律因此给约定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这类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模板”,是法律对约定的完善。这类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难以理解,是需要经过专门的学习或者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才能了解。

 

二、权利的区分

举个例子:甲与乙约定:甲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部某品牌手机。在甲向乙支付了3000元手机款后,乙拒绝向甲交付该手机,甲认为乙无意出让手机,要求乙赔偿3000元的损失。

 

约定权利:根据甲与乙之间关于购买手机的约定,在甲向乙支付了3000元手机款之后,有权向乙索要某品牌手机。

一般的法定权利:甲拥有3000元人民币,乙拥有一部某品牌手机,并可以各自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因为甲和乙享有《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基于约定法定权利:甲仅仅与乙约定了要购买的手机数量、型号和价格,却没有约定如果乙不交付手机之后应该怎么办,那甲能不能要求乙赔偿3000元的损失?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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