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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用房性质年限

发布者:岳铁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444人看过

一、非居住用房性质

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都为非居住用房。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

二、非居住用房的使用年限

1、非住宅房的使用年限是40年,使用年限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2、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

3、非住宅房产是房产范畴中住宅之外的房产。非住宅房产在城市房产中,表现为生产经营性房产,非生产性非住宅房产和公用基础设施。狭义的房产由住宅和非住宅房产两部分组成,目前城镇中这两类房产的比重一般均是各占50%左右。

4、非住宅房产,是其中的生产和经营性房产的需求,则主要是一种间接性的派生需求,因为它们不能单独生产出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有在与其他生产要素和条件的中,才能看出其作用大小,即对它的需求主要是由生产和商业活动提出。

三、居住用房能否改成非居住用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应征得规划和房管部门的同意。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应当向所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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